《关于公布实施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件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对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完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2020年9月,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政策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

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

三、文件适用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于2020年9月8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市共划分28个征地片区,区片综合地价最高值为37万元/亩,为甘井子区Ⅰ类区片和高新园区Ⅰ类区片;区片地价最低值为3.1万元/亩,为庄河市Ⅳ类片区和花园口经济区Ⅰ类区片。 

(三)系数调整

征收农民集体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为40%,安置补助费为60%。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5%给予补偿。

(六)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甘井子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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