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在森林防火区(有林地及边缘100米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区(重点林区和重要设施周边林区及边缘300米以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1.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吸烟。 2.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烧香烧纸点灯等祭祀活动。 3.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进行明火野炊和烤火取暖活动。 5.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放孔明灯。 6.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打火把照明。 7.严禁在林缘农地进行烧荒、燎地格子、烧秸秆、烧病腐木枝等一切农事用火。 8.严禁携带任何火源火种进山入林。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10.发现森林火情,第一时间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并要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严禁擅自扑救。